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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有兩名少年到情趣商店買保險套,因情趣店是內政部認定危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警方因此將家長及業者移請社會局裁處,最高可分別處五萬及十萬元罰款。
由於保險套藥房、便利商店都有販售,家長只因孩子購買的場所不同,就被認定違法移送裁罰,衛生單位對警方的作法不以為然,認為政府大力宣導青少年要使用保險套,建立安全性關念,新的法令甚至規定賓館得提供保險套,警方的作法是開倒車。社會局則認為,內政部去年底將情趣商店納入青少年不得涉足場所,警方依法行事沒有錯。
內政部去年底函文各縣市政府,指情趣商店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場所,家長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但因宣導不足,許多家長及少年不知道這項規定,各地警方也少有移送裁罰的案例。
嘉義警方十九日晚上在市區巡邏時,發現十六歲呂姓少年,花了一百元在一家情趣商店購買一個保險套,巡邏員警將他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同晚,警方也在市區另一家情趣商店,發現十七歲的邱姓少年購買兩百元的保險套,同樣將邱姓少年帶回偵訊。
警方將兩案移請市府社會局裁處,如果成案,家長將被罰款一萬至五萬元,店家將被罰款二萬至十萬元。目前社會局未做出裁定,不過衛生局人員認為,只是「跑錯地方」買保險套,家長即要面臨重罰,並不公平。
看問題》他處買 不違法 入情趣店 違法
【2005/01/26 聯合報】
本報記者黃煌權、熊迺祺
嘉義市兩名少年進入情趣商品店購買保險套,案子被警方移送社會局裁罰,警方固然是依法行事,但兩名少年的過失行為,是否值得警方如此「嚴肅」以對,有討論空間。
內政部去年九月將情趣用品店列為未滿十八歲不得進入的場所,違反規定者,應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究辦,探究其因,是為免少年看到或購買不妥的情趣用品,產生不正確的性觀念,禁令的出發點沒有錯。
但衡量保險套在便利商店、藥房輕易就可買到,兩名少年「走到不該購買的地方購買」,只是因為不懂法令,但是「不教而殺謂之虐」,有多少家長和這兩名少年一樣,不知道這項禁令?內政部是否已經善盡宣導之責?
基於罪刑為輕原則,刑事訴訟法新制賦予檢察官偵辦刑案時得依案情輕重,給予當事人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等「優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把第一次吸毒者當成是病人而非犯人。以此觀點來看,兩名少年到情趣商店購買保險套被移送裁罰,警方處置是否太嚴厲了些,不無商榷餘地。
法界人士認為,兩名少年「進入」情趣店的程序違法,但購買保險套並不違法,在行政裁罰認定上,應該給予更寬鬆的空間,何須大費周章送辦,徒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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