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目前裁判離婚的要件過於嚴苛,怨偶無法離婚衍生社會問題,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任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
草案並增訂,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也可提起離婚之訴。讓有名無實婚姻狀態的當事人避免婚姻久懸未決衍生社會問題。
不過,為免上述兩項提起離婚的事由遭濫用,草案增訂「公平條款
」,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的不公平。現行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只有無責的一方可提離婚之訴,此次修法增加有責一方也可提離婚之訴。
草案也大幅修正或刪除其他裁判離婚的要件,包括「與人通姦者」,因實務上證據認定不易,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
為配合裁判離婚事由修正,草案刪除配偶一方在事前同意他方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行為,即不得請求離婚的規定,以保障婚姻弱勢一方的權益。
有關重婚效力的問題,配合大法官第三六二號釋憲案做出重大修正。現行法規定重婚無效,不過,草案增訂「例外重婚有效」的規定。以老兵在大陸已婚,來到台灣再婚為例,前婚姻(在大陸的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老兵在台配偶)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老兵結婚,但該判決發生變更,致使後婚姻(老兵在台婚姻)成為重婚。修正案規定,善意的前後婚配偶,都得以此原因提起離婚之訴。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此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