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音息影」反盜錄的深層省思

范方志【2002/04/05 中國時報】


影藝界又上街頭了,這個屬於商人階層的遊行,是繼八十一年九月廿日「全國影視界抗議第四台非法侵權大遊行」後的又一次街頭運動。


盜錄行為的存在及猖獗與否,受兩個主客觀條件交互影響:第一、在主觀條件上,盜錄行為所需的技術水準低、設備普遍而且便宜,這使得人人皆可隨手犯罪,幾無任何技術門檻可言。第二、在客觀條件上,盜錄產品成本便宜,上市後的售價與版權商品的價差極大,利潤空間豐沛,再加上銷售容易、被查獲的機率不高,縱使被捕罪刑亦不嚴重等低風險因素推波助瀾,盜錄行為,甚或說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已有與色情犯罪、賭博犯罪一般世俗化的趨勢,變成科技社會中無法避免的必要之惡。


站在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立場,要想解決猖獗的盜錄問題,從主觀條件下手是事倍功半的,畢竟,透過教育、勸化眾生勿因惡小而為之,除了需要一段相當的時間外,人心是否因此向善,真得靠佛祖慈悲了。因此,若要解構盜錄這種犯罪行為,從客觀條件著手,是目前唯一可以預期立竿見影的方法,相信這也是○四○四主辦單位主要的企圖。筆者提出一些看法與意見,供影藝業的前輩參考及省思:


第一、版權商品之價格是否有調降的空間?合法商品與非法商品在現貨市場上唯一的差別在於價差,如果不能縮減兩者間的巨大價差,除了讓消費者誤認業者享有暴利外,尤其在不景氣的現今,非法盜錄的殺頭生意永遠是有人幹的。


第二、影藝界的優渥形象是否有改裝的空間?影藝界素來給人的刻板印象,不外乎億萬豪宅、千萬名車、及百萬首飾,藝人動則一擲千金、笙歌派對,甚或召妓賴債等八卦消息都已司空慣見;一般或見校園打歌有之,簽唱促銷有之,卻少見有訪視新竹德蘭中心、或高雄六龜孤兒院之活動,如此「為富不仁」的錯誤形象,又怎能使民眾同情「受害貴族」。


第三、產銷結構與制度是否有合理化的誠意?第一線的產品供應商,也即是影視商品的銷售商或出租店,一直是著作權商品上市的窗口,也是智財權人利潤的回流管道,理論上應是與上游發行商休戚與共的。但長期以來,上游發行商精心設計的非法搭售與不合理的「默契授權」,讓第一線的事業夥伴一直寄身於合法複製與非法盜錄之間,在利益薰心的誘惑下,銷售商與出租店甚或與盜錄供應商的利益關係更為親密。如此扭曲的產銷結構、惡質的產銷關係,又如何能寄望第一線夥伴擔任反盜尖兵,隨時掌握市場侵權狀況而予以必要之打擊?


第四、是否除了「以刑迫民」的非常手段外別無他法?台灣的著作權法迭經修法,目前已是世界上最嚴苛的智財法之一,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除了常業犯罪應課以刑事責任外,一般侵權犯罪均以民事損害賠償作為立法保障之範圍,而我國的著作權法動則處處處以徒刑。當然,這是歷年來受美國三○一法案的脅迫產物,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此次的活動主辦單位,既有主張擴大公訴範圍的修法之議,則不得不令人憂心,依現行世界最苛的我國著作權法,如果認真執行起來,九○%以上的大學生會因影印(複製)而留下前科,八○%的餐廳會因為公開播放CD而移送法辦,七○%的鄉間老人會因在公園唱歌(公開演唱)而起訴。以刑事訴訟手段迫使民事侵權和解的思維,畢竟不是法治國家的常態。我國著作權是有修訂之必要,但絕非搞成處處犯罪、罪罪刑事的警察國家,而是應回歸保障個人利益的民事訴訟正常司法救濟態樣。


第五、是否非得搭乘三○一法案的順風車不足以自保?美國三○一法案十餘年來在我國橫行無阻、予取予求,事實上,因此獲致經濟利益的國人不乏其人。當然,既為美國商品的國內代理,利害關係與美國一致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以今年而言,美國對於台灣的不滿,主要在於機關組織、公司行號使用非法電腦軟體,以及網路下載、大學生非法影印原文書籍等侵權問題,埋怨我政府執法無力,自有其商業上的侷限考量,似乎與影藝界的盜錄現象無這麼直接的壓力關係。環顧同受三○一壓力的國家,舉凡韓國、中國(大陸)等,無不據理力爭,以不卑不亢的態度爭取國家及國人的最大利益。筆者不忍苛責我國歷年的談判代表,但亦不希望國人挾洋自重,反過來給自己政府壓力,這種類似吳三桂之舉,難保不引起廖添丁效應,倘若台灣因此出現了影藝界的羅賓漢,打著「劫富濟貧」的口號從事非法盜錄行為,豈不弄巧成拙?


「使用者付費」已是商業倫理的ABC,杜絕盜錄與保障智慧財產權更是現代科技社會的法治要務;但是打擊犯罪在目的與必要的手段之間,不得不作一番省思。「苛政猛於虎」絕對是任何政府的大忌。


(作者為新竹市影音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