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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老師取笑而誤傷同學 師生均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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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老師取笑而誤傷同學 師生均須負責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七日電)民國九十年五月間台中市漢口國中發生一起學生向國文老師丟擲籤筒誤傷同學的事件,受傷學生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丟擲籤筒的學生與母親及譏笑這名學生的國文老師須共同賠償受傷學生新台幣二十萬多元。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九十年五月間,台中市漢口國中有一名國文老師在課堂上譏笑陳姓男學生的作文寫得比小學生還差,而且不顧學生顏面與反對,堅持要把作文內容公開朗讀給全班同學聽。 判決書說,這名學生感覺受辱而起身大罵老師,進而上前欲搶回作文簿未果,便拿起講桌上的籤筒丟向老師,結果不慎丟到另一名女同學,導致這名女同學左眼瞼撕裂傷、左眼視網膜破洞、病變,合併視網膜出血等傷害。 受傷女學生後來透過父母向法訴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丟擲籤筒的學生與其母親及國文老師應共同賠償醫療費用二千八百一十元與精神慰藉金一百萬元。 對於這起賠償要求,丟擲籤筒的學生與其母親未否認有上述行為,但認為索賠數額過高。至於國文老師則認為沒有譏笑與挑釁學生的作為,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訟案。 法官審理此案時,曾經問過多位同班學生,學生們都供稱老師有譏笑的作為,至於是否挑釁則沒有明確的供詞。同時加上台中市教育局的調查報告,認為這名老師有使用負面情緒性話語傷及學生自尊的情事,因此法官判定老師也須共同負擔賠償費用。 至於賠償數額方面,法官衡量二名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後,裁定只須賠償精神慰藉金二十萬元及醫療費用。920217 2003.02.18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