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被校方認定「與男共處一室」處分,告贏華岡 撤銷退學  
 
  女生告贏華岡 撤銷退學
蹺課赴菲 被校方認定「與男共處一室」處分
Apple Daily 2005年03月25日

【朱慶文、吳詠平╱連線報導】華岡藝校舞蹈科謝姓女學生前年蹺課到菲律賓,幫一名大學男性友人慶生,謝女回國後,被華岡藝校以「男女共處一室」等理由退學,謝父因此協同女兒控告學校。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華岡藝校對「男女共處一室」認定太草率,昨判決撤銷退學處分,華岡須開會重新處分。 

作法粗暴 
目前在北縣一所私立高職就讀的謝姓女學生不表示意見,她父親得知勝訴則沒有任何欣喜,他說:「當初不願意接受學校以粗暴態度對待學生,才走上法律途徑,現在女兒已通過兩所大學初步甄試,希望一切回歸平靜。」而華岡藝校董事曾習賢則反駁說:「學校已盡可能的調查,才認定她有和男性共處一室的情形,華岡藝校一定會上訴。」 
這件學生告贏學校的罕見行政訴訟,源於前年三月八日華岡藝校到菲律賓國家文化中心公演歌舞劇,當時二年級的謝女和當地一名吳姓男大學生認識結為好友,公演結束後謝女返國,雙方仍常聯絡。由於吳的生日是三月二十九日,謝女應吳的邀請,花四天到馬尼拉參加吳的慶生會。 

學校指女未回飯店 
華岡藝校事後調查,謝姓女學生除向家長謊稱學校要她出國,還跟同學借錢,然後在三月二十七日當天向學校請一天病假,其他三天都沒請假。她二十七日入境後由吳接機,兩人吃完晚餐後,吳送女學生回飯店逗留甚晚,兩天後的慶生會,女學生甚至當晚沒返回飯店,都住在吳的家中,華岡藝校因此認定謝女有「男女共處一室」情形。 

曠課未達退學標準 
但行政法院調查發現,當時女學生的導師是建議校方記兩小過,校方卻以女學生有「男女共處一室」、「欺瞞師長」及「惡意曠課」情形,以這三大理由要女學生「立即離開學校、終止修業、改變學習環境」,等同退學的處分。謝女申訴遭學校否決後,提出訴訟。
行政法院認為,華岡藝校認定「男女共處一室」太草率,女學生在調查時否認和吳共處一室,而導師的報告說明中也沒有指女學生和男生「共處一室」;至於「欺瞞師長」、「惡意曠課」則未達退學的標準。
謝父說,女兒發生這問題,家庭也要負責任,但學校不需用粗暴的處分對待。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則說,希望學校給學生懲處之前要詳盡調查,讓學生有說明機會。 

學生權益申訴管道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http://140.111.1.192/minis/ministe01_03.htm?open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720-8889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04)2228-911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07)336-8333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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