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朋友性愛遊戲,觸法! | ||
| 2004.03.30 中國時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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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社會性氾濫嚴重,不僅是名人,連一般人的性醜聞、婚外情,都是八卦媒體的最愛,影響所及,性經驗年齡層逐年下降,也衍生諸多法律問題。 有一名男子幾天前神情緊張到法律事務所來,指稱他才十二歲的女兒小英,結識十七歲的男孩子小強,雙方以e-mail魚雁往返,本來以為只是普通交往,沒想到,兩人竟背著父母,私下發生數次性關係,這位爸爸很生氣,認為小英根本不懂事,完全是受小強誘拐,他問我能否追究小強的法律責任? 我告訴他,小強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小強未滿十八歲,算是少年,依法論究,除了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還適用《刑法》的兩個重要規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罪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2)、《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必須主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受理。 小英的父親除了可以追究小強犯行,還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小強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類似問題,還發生在一名十五歲少女小美身上,她的父親來事務所,指出有一個廿五歲男子大強,在與小美交往期間發生性關係,每次「辦完事」,大強還給她新台幣一千元,小美的父親問道,可不可以追究大強的法律責任? 我跟他說:大強的行為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處罰規定,該條例所稱的「性交易」,是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同條例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者,依《刑法》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廿五歲的大強,已年滿十八歲以上,所做的行為,已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一旦犯罪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之後,就不能再撤回刑事告訴。 法律小建議: 有些人性好漁色,以為「幼齒顧目睭」,甚至上網公開尋求「援助交際」少女,進行性交易。別以為這樣銀貨兩訖就沒事,因為即使沒有找到對象,只要在網上有明示、暗示的動作,就是犯罪行為,會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訴追,奉勸男人不要打幼齒的歪腦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