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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吻幼齒 男子被判猥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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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0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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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素麗/嘉義報導 親吻代價何其高!嘉義縣廿二歲蔡姓男子與認識二、三個月的女友陷入熱戀,情不自禁親吻女友的脖子並擁抱她,結果被法官依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如易科罰金是五萬四千元,這一切代價只因女友未滿十六歲。 蔡姓男子和該少女是男女朋友,兩人熱戀,去年七月廿一日下午在一家服飾店前,兩人擁抱熱吻;事後被少女的父母得知,憤而控告蔡姓男子涉嫌妨害性自主。 蔡姓男子沒有前科記錄,品行素行也不錯,只因交了一位未滿十六歲的少女而觸犯法令,他說,根本不知道女友未滿十六歲。檢察官起訴時曾替被告向法官求處緩刑,但因蔡姓男子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說,雙方沒有和解,依法不能緩刑。 蔡姓男子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可易科罰金,一天新台幣九百元。 法官說,少男少女談戀愛的類似案件不少,因女方未滿十六歲害得男友吃上官司的比例也很高,如果雙方有發生性關係,刑責又更重,但法官依法行事,有時也很無奈,只能在合法範圍內,盡量量刑輕一點。 法官也建議,要談戀愛時,最好先確定對方已經滿十六歲,以免吃上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