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同居 會吃官司?

 
 

2003.02.1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案例說明:怡芳是大一的學生,今年剛滿19歲,大偉是從南部離鄉背井到台北唸書,因為迎新露營結識而成為男女朋友,由於兩人感情進展快速,進而在校外租屋同居。怡芳的父母得知後十分生氣,要求她搬回家,同時不准兩人繼續來往,大偉擔心失去怡芳,不但不讓怡芳搬回家,更不讓她與父母聯絡,大偉告訴怡芳如果不聽他的話,就要跟怡芳分手。 

怡芳覺得很為難,一邊是父母親,另一邊是親密男友,她不願意放棄這段感情,同時也不願意傷害父母。由於怡芳的父母親曾表示將對大偉提出告訴,控告大偉誘拐怡芳,怡芳非常擔心,卻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的怡芳因為未滿20歲,尚未成年,在法律上父母親對她仍有監護權,如果怡芳聽從大偉的意思,不搬回家也不與父母親聯絡,導致怡芳的父母親無法行使對怡芳的監督權,則怡芳的父母親有權向法院對大偉提出刑事告訴。如果大偉是基於欲與怡芳發生性關係的意圖,而引誘怡芳脫離家庭,則大偉的刑責會更加嚴重。 

校園中男女學生交往是常有的事,雖然彼此能互相照顧學習,然而在分際上仍必須小心謹慎,以免誤觸法律! 

若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婦女新知協會女人一0四專線:(02)255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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