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性交易 村里幹事、網路電信業者知情不報將受罰 | ||
| 【2007/04/09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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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暐智/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九)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在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要求下,增列村里幹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有義務通報未滿十八歲者的性交易行為,違者最高可罰三萬元。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日上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裁示,修正草案送交院會討論,毋須經過朝野討論,以加速三讀。 為避免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成為「假交友、真色情」的陷阱,草案第九條增列村里幹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及電信系統業者,若知悉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卻未主動通報,可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簡任技正溫俊瑜對此新增規範有疑慮,認為要求電信業者負起通報義務的做法,可能涉及侵犯通信保障監察法的規定,未來如何執法,也是一大難題。 不過,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草案仍順利初審通過,未來法案如三讀通過,包括手機簡訊、網路聊天室、BBS電子公佈欄、網路部落格與網路電子報等服務供應商和業者,都有通報的法定責任。 修正草案也跟進歐盟、美、澳等國做法,增列對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只要是無正當理由持有者,第一次被查獲,得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二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些非法物品不論是否為犯罪者所有,一律沒收。 2007.04.09 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出現未滿十八歲從事性交易訊息,未來業者得受罰!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包括中華電信、奇摩等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及電信系統業者,若知悉未滿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而不主動通報,可罰以最高新台幣三萬元。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審查最後通過立法委員提案,增加村里幹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的通報義務,以避免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成為假交友、真色情的陷阱。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每年約有三百名未成年網友因網路交友遭到性侵害;勵馨基金會也發現,二OO三年至二OO五年的台北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個案中,有百分之四十的少女及百分之百的少男是透過網路媒介進行性交易。 法案一旦上路,未來包括手機簡訊、網路聊天室、BBS、網路部落格乃至網路電子報等服務供應商和業者,通通有主動通報的義務,違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草案也跟進歐盟、美、澳等國做法,增列對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只要是無正當理由持有者,第一次被查獲,得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二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沒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技正溫俊瑜則認為要求電信業者得負通報義務的做法,可能涉及侵犯通信秘密,因通報得舉證,但在電信業者不能違法監聽消費者、無去得悉通信內容的狀況下,如何通報?至於網路訊息雖對外開放,但未來執法如何舉證聊天室版主、部落格管理者的確知悉不報,也是一大難題。 2007.04.09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通報人員範圍擴大,將網際網路、電信業者和村里幹事都納入;另外增列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處分,第一次被查獲者需接受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處新台幣兩萬到廿萬元罰金。 根據內政部統計,每年約有三百位因為網路交友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網友,而勵馨基金會也發現,前兩年北縣兒童和少年性交易個案中,有四成少女甚至全部少男都是透過網路進行性交易,因此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網際網路和電信業者,以及村里長都納入通報人員範圍,若知悉不報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 立委黃淑英表示:「以前只有社工、保育和教育人員(納入)而已,現在將村里長納入,因為村里長最知道這些事情,網路的也納入,因為最近業者猖獗。」 此外,過去只有散佈兒童情色光碟、影帶、圖片者處罰,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廿八條修正通過後,將對「持有者」也開罰,第一次被查獲需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將處新台幣二萬到廿萬元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