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

直至1978年前的中國農村:共同體還是社會--關於共同體論戰的另起與自解

作者:蘇海舟
資料來源:《世紀中國



本文是筆者一篇關於經濟史年會論文的一部分。于作文之前,由於筆者孤陋,未能確切詳致地搜集相關方面的研究成果。至拜讀李國慶先生“關於中國共同體的論戰——以‘戒能-平野論戰’爲核心”文,才增進對此議題的更多瞭解。但是,本文的思路應該說是一種另起,因爲“社會”概念並不僅僅包括人際之間的互動行爲關係,而是主要體現那種人際之間的利益與交換關係。

 筆者以爲,我們常說的“農村傳統社會”只能是一個基於共同價值形態的文化共同體,而並非現代意義上的經濟社會綜合體。中國廣大農村地區在經歷了1956年的社會主義改造後,儘管在鄉村權力結構上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變革迹象,但是從其文化形態、群體心理及經濟與政治關係的角度上來看,則依然體現著強烈的傳統群落或者共同體性質。簡言之,以整體性的社會面貌出現的農村“社會”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並不存在。1975-1984年的十年,是中國農村經歷巨大變革的階段。此期可以分爲兩個階段:一是1975-1978年的農村開始“脫貧”,以滿足基本生存爲目的;二是1978-1984年的農村要求“致富”,其目的開始轉向建立社會化的財産關係與商品化的交換關係(或者可以稱之爲繈褓中的市場經濟關係)。這個時期開始的中國農村改革在性質上起碼是雙重的:一方面實現了從傳統的共同體向現代社會的演進;另一方面則是實現了由“脫貧”向“致富”的轉變,並且不僅僅是經濟意義上的財産增加,還包括社會關係的多樣化。

 一

 “社會”一詞非原産我國,而是於19世紀末由日本轉譯而來。此後,我們在使用這一辭彙時便形成了“熟用而無思”的習慣。考“社會”詞義之本源,在亞裏士多德時代,“civil society”(Koinonia Politike)指的是一種“城邦”(polis)的組織形態。西元一世紀,西塞羅將其轉譯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並定義爲“單一國家,而且也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2]亞當•福格森在他的《市民社會史論》中指出,“‘市民社會’概念是作爲人類的文明狀態應運而生,它不是對應於政治社會而談的。18世紀下半葉之後的‘社會’概念就是一種現代的詮釋。”[3]馬克思的表述來得更爲清楚,“‘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産生的,當時財産關係已經擺脫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Gemeinwesen]。”[4]

 傳統中國用以描述組織形式的概念序列中,“家”是最基礎的單位。由“家”合成“國”,缺少的恰恰就是一個“社會”概念。先秦時期,儒家思想實際上將“國”、“家”(或者存在潛在的“社會”概念)都包含在了大一統的“天下”概念之中,形成了“三位一體”的生活組織模式。因此,無論如何稱之,“大同”與“小康”所設想的生活組織狀態——“大道之行,天下爲公,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天下爲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爲己”[5],顯然並不是基於經濟因素。相反,其突出的是以“道”、“公”、“親”等禮治原則爲基礎的群體人際關係;“貨、力爲己”的特徵更是表明,這種組織形態所包含的經濟成分僅僅是對群體的生存與共同繁衍而言的。由此可見,以宗親、鄰里等自然關係爲紐帶,以“禮”爲基礎的中國傳統的“社會”顯然不能以西方近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概念來指稱。

 斐迪南•滕尼斯在《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指出,“共同體”與“社會”都是“通過積極的關係而形成族群,只要被理解爲統一地對內和對外發揮作用的人或物,它就叫做是一種結合。”但是,他亦認爲兩者存在顯著區別,即“共同體是古老的,社會是新的,不管作爲事實還是作爲名稱,皆如此。”“共同體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會只不過是一種暫時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體本身應該被理解爲一種生機勃勃的有機體,而社會應該被理解爲一種機械的聚合和人工製品。”“一切對農村地區生活的頌揚總是指出,那裏人們之間的共同體要強大得多,更爲生機勃勃。”[5]不難看出,斐迪南•騰尼斯對於“共同體”的理解實際上非常接近于中國傳統思想中的“社會”狀態。無論是斐迪南•騰尼斯,還是其後的馬克斯•韋伯,兩者都強調並突出了“交換”與“行爲”在社會形成中的重要性。按照騰尼斯的觀點,“商品的交換越普遍或者越社會化,即每個人越是提供他的商品給人購買,所有的人越是有能力生産同樣的商品,……於是通過交換,每個人都把對他來說不能使用的價值換出去,以便獲得一個相同的、對他來所可能使用的價值。”[7]韋伯則認爲,“社會關係應該是一種根據行爲的意向內容相互調節的、並以此爲趨向的若干人的舉止。”“社會行爲的方式,從事物的本質上講,一般最符合他們的正常的、主觀估計的利益,他們以這種主觀的看法和認識作爲他們的行爲的取向。”[8]費爾南•布羅代爾在對歐洲前資本主義時期進行分析時,也強調了經濟因素在現代社會形成過程中的重要性。他進而指出,歐洲農村在由傳統向現代的演進過程中,商品經濟關係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9]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以文化形態存在的“共同體”與以經濟形態存在的“社會”具有根本性的區別。從共同體到社會,必須經歷一個“社會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物質交換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即由物質的生存性交換逐步演變成商品交換。“共同體”往往包含了商品經濟關係的雛形,而近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則是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階段,其包含的是市場經濟關係的雛形。

 二

 20世紀30年代以後,以孔雪雄《中國今日之農村運動》爲標誌的民國鄉村建設運動就是以傳統農村共同體向現代農村社會進化的自然過程受到嚴重挫折爲背景展開的:一方面,在國家政治結構受外力強迫逐步向現代形式演進的同時,農村組織結構則出現了“倒流”(農民在受嚴酷剝削的同時更加深刻地依附於土地)。另一方面,國家經濟被強行納入帝國主義經濟體系,而農村經濟則依然深陷于傳統的租賃關係,現代社會意義上的交換與財産關係並未進入農村生活形態。鄭大華在他的《民國鄉村建設運動》一書中較爲詳盡地列舉了導致農村經濟“崩潰”的幾點原因如“帝國主義經濟入侵”、“統治階級的地租剝削”、“天災人禍”[10],但是他並未分析當時農村內部的現狀,如農民之間的交換關係、財産與地租的關係等。這些因素實際上對於我們深刻理解農村自身的組織形態具有極大的意義。筆者認爲,當時的中國農村實際上依然處於一種前現代社會的村落結構形態。這種形態類似於歐洲中世紀時期的農村共同體。從經濟維度上看,“集市”在中國農村的經濟交流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紐帶功能。但是,通過“集市”交易所形成的並不是商品意義上的利益或交換,相反,它僅僅是一種基於滿足日常生活必需的較爲原始的物物交換。從政治維度上看,中國傳統的農村是以村落爲單位。村落絕大部分以宗親關係爲基礎,相互之間又存在地緣上的鄰里關係。這種以宗親血緣、鄰里關係爲紐帶的組織形態客觀上就直接弱化了經濟利益關係在生活過程中的重要性。同時,民國時期的鄉級政權儘管在區劃上下轄若干個村,並且通過保甲制度使農村的村落與宏觀的政治建立起聯繫,但是它極少對農村內部的經濟關係進行干預。於建嶸在他的《嶽村政治》一書中也使用了“共同體”這個概念,但他顯然並未關注“共同體”與“社會”在經濟關係性質上的區別,相反他實際上等同了這兩個概念。他認爲,“古代鄉村權力體系從來就是具有行政權與自治權並存的二元性特徵,也就是說,在傳統中國,國家與基層鄉村社會是相隔離的。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沒有也不可能全面介入以小農經濟爲基礎的分散性日常社會生活。具有自組織功能的家族社會也只能在一個較有限的地域社區內形成自治共同體。”[11]

 三

 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一系列的土地改革,農村經濟關係中因土地所有制而産生的剝削被徹底廢除。雖然農民獲得了土地,但是與土地相關聯的現代意義上的財産關係並未被明確建立(只能說是短暫地存在過),農民只是依靠土地來獲得基本的生存必需。相反,國家通過國家、集體所有制形式取消了一切基於個體的經濟利益關係,農民所生産的物品只能通過國家設立的各種仲介組織進行商品意義上的交換。總之,能夠産生財産的交易過程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由外在於農村的國家組織來指導並控制農村經濟領域的全部內容。1951年1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農業生産互助合作決議草案》,要求在全國各地試行。同年,全國範圍內便迅速建立了300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兩年後,到《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決議》正式下發時,全國已有農業生產合作社14000多個。1954年農村農業合作化運動開始加速,全國合作社絕對數達到48萬個。1955年底,全國合作社更是增加到190萬個。在推動農業合作化的初期,毛澤東曾明確說過:“必須由上面派出大批經過短期訓練的幹部,到農村中去指導和幫助合作化運動。”[12]這表明,50年代初期的農村合作化運動並不是農村內部的原生性行爲,而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干預指導農村政治、經濟關係的行爲。這一運動將農村的基本單位(“家庭”)組織成一個稍大範圍的共同體組織(“互助組”),隨後以“互助組”形式的共同體組織又逐步演變到了範圍相對擴大的另一種共同體組織(“初級設”或者“高級社”)。從資料上看,無論是互助組還是農業合作社,其規模實際上都不大,如1952-1953年間全國臨時互助組農戶平均爲6.2戶,常年互助組爲8.1戶,初級社是20戶,高級社是58.6戶。[13]1954年全國入社農戶1690萬戶,平均每社26戶,只有少數大型社達到70-80戶甚至超過100戶。[14]因此,無論是互助組還是其後的初級社或是高級社,顯然在規模上都不及傳統的村落共同體——自然村。建國以前,自然村一直是中國傳統農村地區的共同體的最基礎單位。而建國後,隨著國家政權設置到村,於是便出現了一個“行政村”概念。行政村實際上是地域相鄰的、農民家庭戶數相對較少的若干個自然村的行政聯合。這種國家權力組織設置使傳統的共同體形態被徹底打破(起碼是出現了極大的收縮),而農民則被強行納入了由國家權力組建起來的具有政治色彩的新型共同體——合作社。[15]

 1953年農村生産互助組初期,農村經濟關係還是以“個體經營”爲基礎,在勞動與生産資料使用上,採取價值換算的方法進行互助、互通,同時共同使用某些稀缺的農業設備與工具,但生産資料與收入則歸個人所有。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土地與生産資料歸個人所有,土地隨人入社,勞動評工計分,年終收入分配按生産費用留成,分配到戶。這兩種組織形式保留了較爲傳統的財産關係,使得農民在日常生活勞動時實現了社會主義性質的互助互利。1955年10月,毛澤東在黨的七屆六中全會上指出,要把解決農業合作化的問題,作爲四項階級鬥爭的內容之一,繼續給資產階級以“粉碎性的打擊”,“使帝國主義絕種,封建主義絕種,資本主義絕種”,而且特別指明,要使“小生産也絕種”。到1956年高級社時期,生産資料(小農具除外)歸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以社爲核算單位,實行經濟領域的統一分配與管理。高級社的出現可以說徹底改變了農村傳統的財産關係,同時也徹底取消了農村中延存了數千年的交換關係殘餘。但是,由於以合作社形式出現的共同體既非基於血緣宗親關係、又非基於傳統的財産關係,因此,農民實際上並不適應這種新型的共同體組織,“隨著合作社的盲目冒進,出現了許多問題,一些農民出賣、宰殺牲畜,有些農戶要求退社,合作社被迫解散的事不斷發生。”[16]

 從高級社到人民公社,農村的共同體形態進一步得到政治改造。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八屆六中全會發出《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決議》指出:“人民公社應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機構,一般可以分爲公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區(或生産大隊)一般是分片管理工農商學兵、進行經濟核算的單位,盈虧由公社統一負責。生産隊是組織勞動的基本單位”。[17]並且還規定,人民公社不僅是勞動組織,而且是軍事組織,實行“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生活資料歸個人,其他一切資料歸公社。[18]一如許多學者所認爲,“人民公社”具有強烈的原始共産主義特徵。但是,如果究其原因,實際上並不在於這種組織形態所體現出來的強烈的政治化意願,而在於它徹底摧毀了農村的財産關係與交換關係。換句話說,“人民公社”比傳統的農村群落更具有原始共同體的特徵。那麽,這是否意味著可以當作是對於本文立論的一種解釋,即無論是民國鄉村建設運動,還是社會主義時期的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運動,實際上兩者都從未實現將中國的廣大農村群落推進到類似於歐洲中世紀以後的農村社會形態,儘管期間間或出現過一些近似於社會化的變革,但其根本上則依然處於數千年來傳統的共同體形態。而這一形態一直保持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國農村地區出現大規模工業化的時期。同時,還有一個明顯的標誌體現了在農村共同體中血緣與鄰里關係及其親和力的作用,那就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農村中迅速勃興的私營企業往往都具有鮮明的家族特徵。

 在上述論證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在中國傳統的價值觀念的影響下,“共同體”僅泛指存在於農村的一種組織形態;而城市則可以稱之爲“社會”。(2)共同體內部僅僅維持原始的交換關係(當然也可以稱之爲原始的市場關係);而共同體之間則存在商品關係或者市場關係。(3)以共同體形態爲基礎的國家能夠建立繁榮的宏觀經濟,但並不必然包含繁榮的微觀經濟。[19]

 【注釋】

 [1] 參閱李國慶:“關於中國共同體的論戰——以‘戒能-平野論戰’爲核心”,原文載於《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6期,轉引自“世紀中國”網2006年3月7日。筆者僅從分析的角度引用了施堅雅、黃宗智等美國學者的觀點,以佐證本文之論點,卻未知曉日本學者早于30年代初期即有關於此方面的爭論。故作此注,並對李文表示謝意。

 [2] 戴維•米勒等:《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5頁。

 [3] Adam Ferguson,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Edinburgh British,ED.1767.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0頁。

 [5] 《禮記•禮運》。

 [5] [德]斐迪南•騰尼斯:《共同體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52頁、第53-54頁。

 [7] [德]斐迪南•騰尼斯:《共同體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00頁。

 [8] [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57、61頁。

 [9] [法]費爾南•布羅代爾:《15-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形形色色的交換》,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前言。

 [10] 鄭大華:《民國鄉村建設運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33-65頁。

 [11] 於建嶸:《嶽村政治——轉型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07頁。

 [12] “關於農業合作化的問題”(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報告。

 [13] 國家統計局編:《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中國統計出版社1958年,第178-180頁。

 [14] “關於農業合作化的問題”(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報告。

 [15] 于建嶸先生認爲,“行政村的建制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組織關係與血緣組織關係,進而出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社區。”參閱於建嶸:《嶽村政治——轉型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251頁。本文認爲,這恰恰相反,因爲在打破傳統的地緣組織關係與血緣組織關係的同時,也打破了傳統的財産關係,而財産關係與交換關係則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得以形成的兩大要素(前有所述,無贅言)。

 [16] “中國農村改革前農業合作化運動及其經驗”,載于寧夏農業資訊網(http://www.nxny.gov.cn)2004年8月20日。

 [17]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447頁。

 [18] 于建嶸先生在他的《人民公社的權力結構和鄉村秩序——從地方政治制度史得出的結論》一文中提供了這樣一個資料:“湘鄉縣委1958年發出368號文,要求全縣農村‘凡生産資料、公共積累、股份基金、基本建設全部拆款或移交公社’,‘關於生活資料如被賬、家具、桌凳,歸社員私有,自留地歸社,房屋零星果木不歸社員私有’”。這更清楚地表明,“人民公社”使農民之間建立了生活與勞動關係,而取消了他們之間原有的財産與交換關係。載于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中國現代史》2002年第2期。

 [19] 例如馬可•波羅在他的遊記中(《東方聞見錄》)曾經極富渲染地描述了江南經濟的繁榮景象,而元代史學家費著筆下(《成都志》)則是一派“富麗堂皇”背後的農民生活貧困與農村經濟衰敗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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