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社會】
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
作者:戈登•怀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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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连同"民主"和"市场"构成发展学派万应妙药的"魔力三重唱",它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现在已成为治疗20世纪90年代诸种病症流行的常用处方。公民社会是经济领域中市场和政治领域中民主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对应物。它对于古老而乏味的"国家-市场"的二分法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分析上的补充。
本文将力图澄清"公民社会"的含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它在分析上更加精确,在实证上更加有用。本文也力求阐明"公民社会"和"民主"以及"民主化"的联系,并就这些联系提出一些假设,这些假设,在经验上可以加以调查验证。此外,本文还将通过进行案例研究测试这些假设并将通过考察"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之间的三边关系来扩展分析的框架。
"公民社会"的含义
"公民社会"作为政治和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中一个术语的复兴,可以追溯到它在解释发展导向国家面临的危机中所起的作用。它为抨击国家权力提供了思想依据,并指明了领导这些斗争的政治力量。这一术语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东欧社会运动兴起的背景下才处于突出地位的。调整专横的国家和受压抑的社会之间政治均衡的任务,对于世界其他地方的政治力量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要的优先地位。"公民社会"因此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同样成为有用的思想工具。
"公民社会"概念的确切含义难以捉摸。人们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而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使用这一概念,使得它主要作为一种实用的概念发挥作用。它常常被含糊地用来指同国家相对立的社会,或者用来指在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或社团的中间层。
在传统发展学派的话语体系中,这个术语是在一种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它没有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严格限制以解决概念清晰的问题,而是尽量迎合这种宽泛的范围。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定义是: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种范围广泛的定义更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混杂特征,并能更好地抓住他们的社团生活的多样性特征。
"公民社会"和"民主化"之间的关系
1.关于"公民社会"在"民主化"中作用的"期望"。
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一主要问题。在有关发展理论的辩论中,人们认为,公民社会的形成,不仅在削弱权威主义政府和帮助建立和维持民主政体方面发挥着关键的政治作用,而且在改善民主政体的治理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的政治作用。
我们可以识别出实现这种作用的四种方式。
首先,一个日渐长成的公民社会可以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之有利于后者,这种势均力敌的状态被认为是构成现有"民主政权"的一大特征。
其次,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起到限制国家的作用,它通过实施公共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并改进政治家和行政人员的责任制来做到这一点。在力量对比上,从霸权式国家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将会使权力持有者处于更大的压力下,从而更加负责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当然,只有某些类型的公民社会可以担当这一角色,也就是那些从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公民社会,或那些从民间企业扩张中产生的公民社会。这种社会经济转变推动了新的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
第三,公民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媒介物或(双向)传送带,决定着单个公民和正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因而发挥着潜在的关键作用。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公民社会可以推进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政治沟通,因此它作为代表制的另一项原则补充了定期选举,同时作为加强民主责任制的一项额外机制而发挥作用。它也可以节约民主的交易成本。这是通过识别、"集中"和转达政治要求来实现的。这样,它通过引导和处理各不相同的要求也会对社会产生一种约束性的效果,并因此有助于缓解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基本矛盾。
第四,通过沿着民主的路线重新界定政治游戏的规则,公民社会可以发挥创制的作用(constitutive
role)。某些公民社会组织把遵守竞争性自由民主政治游戏规则看作是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并能因此在他们中间使这些规则长久下去。当遵从--即在制度框架中行动--构成了所有相关政治力量实行的分权策略的均衡状态时,民主就得到了巩固。公民社会的创制作用已经超出了组织的利益而进入到规范的领域,它创造和维持了一系列新的民主规范,后者调节着国家行为以及国家与社会及公民个人的"公共领域"之间特定的政治关系。
2.关于"公民社会"和"民主化"之间历史关系的假设。
目前的"公民社会"范式已经返回到60年代的思想。这种范式建立在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特征和政治影响的历史观点基础之上。在现代化理论话语体系中,现代化过程导致更大的结构分化,这种结构分化是社会政治多元主义的潜在基础;现代化过程也导致更高的教育和认识水平,由此促使民众对政府产生更高的期望并拥有对全国性政治更强的理解与参与能力;现代化过程也导致专业知识的普及,由此产生了强有力的精英人物,他们日益有能力在政治领域实施自己的主张;现代化过程还导致世俗的普遍主义价值广泛传播,这些价值有助于现代官僚机构和民主政治的运转。这些变化提供了实现自由民主的基本条件和动力。而自由民主则是政治现代性的制度化身。
"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家各自以不同的方式描述了一种相似的大转型,他们辨明了资产阶级兴起的某些极其重要的社会影响。这两种传统对历史的政治终点看法不同。"自由主义"认为,历史的政治终结是由自由主义民主在全球范围内的胜利来代表的。马克思主义以超出"自由主义"模式的术语来界定民主的性质以及民主化过程,强调有必要使社会同国家一起民主化。
目前的"公民社会"语言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反映上述这些思想的一种折中的并且常常是高度混乱的和消化不良的混合物。这些思想被用于表述当前紧迫的政治和发展问题。这里或明或暗地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历史假设:在从一种以国家支配为特征的政治形势向一种新的形势转变中,反映着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和新型制度的新形式公民社会适合于改变国家及它们同国家的关系。如果我们要将这一假设应用于任何特定社会,那么就需要首先考察特定发展形式和水平在何种程度上导致国家和新兴社会经济力量之间对比的变化;其次考察它所导致的结社形式社会特征所发生的基本变化,各种社会力量通过这些社团形式在社会和政治场所表达和推进自己的利益;第三,考察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沿着民主的方向重新设计政治制度而巩固和扩大自己新获得的影响的日益强烈的愿望。
"公民社会"和"民主"的可持续性
公民社会组织在培育民主转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一个明摆着的事实。
就公民社会特征的变迁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引起的而言,我们的案例研究指向两个基本的历史模型--"早"发展和"迟"发展,它们对民主的可持续性问题具有不同的影响。
在"早"发展的形势中,一个现代的、更加具有民主倾向的公民社会仍然是较为脆弱的。整个社会主要还是在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原则基础上运转。在政治过程中,关键矛盾是在一个由某些现代公民社会要素来维持的进步的公共领域和由某些"新世袭主义"强加的政治约束之间的矛盾。在"新世袭主义"中,政治联系建立在庇护主义、种族和血缘的基础之上。特别是政治庇护主义妨碍了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那种"不许干涉"的制度性分离的出现,这种制度性分离巩固了民主政体中以更加先进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因为政治庇护主义导致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结构上的混淆。
概括起来,民主政体可能会依赖于多种多样的公民社会并以多种方式同它们发生联系,其中只有一部分同自由民主的更加乐观的和界定范围狭窄的预期相一致。换句话说,人们可以预见在支持民主政体的公民社会、政治社会和国家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民主政体将会相应地发生全面的变化。
发展、"公民社会"和"民主"之间另外一种关系模式就是"后发展"模式。诸如韩国这样的国家社会经济现代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公民社会的特征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都推动着政治制度朝向"民主"的方向发展。向"民主"的转轨已经改变了力量对比,使之有利于"公民社会"力量,政治冲突的领域从"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斗争转向公民社会不同派系之间为争夺对国家的控制权而进行的斗争。
新兴民主政体的可持续性还涉及到国家和政治社会的性质及它们同公民社会的关系。首先,国家机构的制度设计界定着接近决策的具体方式和各种社会力量的代表权,因而对于民主制度的持久性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问题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诸如选举制度的确切性质等问题上,选举制度上的差异可能会推动或削弱民主治理的过程。由此也提出了民主的不同制度变体的相对优点的宪政问题,这些制度变体包括:总统制对议会制,各个决策领域之间的"政治隔离"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制约与平衡等。其次,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调停的政治社会的确切性质在某些方面对于民主政治的稳定和效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公民社会"、"民主"和有效的发展治理之间关系的一些结论性的评论
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第三次浪潮"不可避免地会提出"民主"和发展的关系问题。转型将会削弱社会处理关键发展问题的能力还是将导致一种更好的发展形式的出现呢?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在一个贫穷的社会中民主和发展效验是不能共存的,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民主可以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我不准备在这里评论这些观点;相反,我将对公民社会力量影响民主政权发展功效的方式进行一些初步的评论。
为了实现现有的目的,让我们绕过有关民主和发展关系的辩论并对目前跨越宽阔的意识形态光谱的共识作出反应,这个共识就是:民主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价值的发展目标,因为它力图为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保证。然而人们也普遍承认初生的民主国家面临着一系列基本约束,这些约束限制了国家处理深层次的、棘手的发展问题的能力。
如果我们断定用程序性标准来界定的某些自由民主制度形式在一个面临着大量发展问题的社会中既是内在的值得追求的又是实践上可行的,那么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在既定的独特的"体制性问题"背景下,这样一种政治制度怎样才能最好地培养起一种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是否存在着更加适合于处理严峻的发展问题的特殊民主形式?如果果真存在的话,它们怎样才能同公民社会的政治作用联系在一起呢?我们可以识别出民主变体的三个基本方面。
(1)国家的制度设计:在建构国家制度方面存在着一系列制度选择方案,这些方案通过对政权内部动力的影响及其沟通渠道以及接近政治和公民社会的方式而影响着一致性的程度和实施发展决策的能力。
(2)政治社会的特征:对发展有效的政体最好的支持要么是稳定的两党制,要么是一党独大体制。
(3)公民社会的特征和作用:民主政权的权威和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社会的性质--它的多样性程度和它的协调能力--以及它同政治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性质。如果我们集中关注某些"一党独大"的民主体制,就会发现它们包含着某种"社会团结"的形式,后者建立在公民社会中某些主要部分的"广泛联盟"之上,这种联盟是由国家和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党居间斡旋和组织的。这是一个沿着类似于"阶级合作主义"路线组织的政治制度。
因此,考察某些形式的"合作主义"这一问题似乎是合算的。作为在国家、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联系的一种方式,这种合作主义的目的是建立起为更长远的有关发展的决策所需要的共识、稳定性和能力。这种社会和政治选择方案的可行性依赖于在任何既定的社会中运作的三股主要势力--国际体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特定力量布局。如果要"精心制作出来"一种专门的社会政治选择方案的话,那么,哪种政治力量将承担这一制作?政治的"机动空间"有多大?再者,合作主义的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种乌托邦,但这不应妨碍我们探讨它在其他地方实现的可能性。这也不应当阻止我们将自己的调查拓展到为增强政权的发展能力而型塑民主政治的其他方式。不去研究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代价对我们来说是太大了,因此应当加以避免。*/(何增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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